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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安区纪委监委干部外出请假 及考勤签到制度
发布日期:2020-12-25 来源: 查看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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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安区纪委监委干部外出请假

及考勤签到制度


为进一步严肃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规范委内干部外出管理和工作考勤,确保各项工作高效有序运转,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纪检监察铁军队伍,现特制定东安区纪委监委干部(含巡察、派驻机构)外出请假及考勤签到制度。

第一条 干部外出请假报告(含休假)、考勤签到实行分级管理,根据情况采取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

      第二条 委内干部请假:

①外出(含离开市区)当日能够返回的,副书记(监委副主任)向书记口头请假;常委(监委委员)及科级以上干部向常务副书记(监委副主任)口头请假;室主任向主管常委口头请假;一般干部向室主任口头请假。

②外出(含离开市区)2日以内的,委内全体机关干部向常务副书记(监委副主任)口头请假;副书记(监委副主任)向书记口头请假。 

③外出(含离开市区)3日以上(含3日)的,实行书面审批。按审批表的程序,直至纪委书记、区委书记审批。

4委内干部离开市区的,超过2日(含休假)按以上程序签批。

第四条 科级以上干部外出3日以上(含3日)的,要在请假获批后,及时持审批表到区委组织部备案,并向纪委办公室告知。

第五条  委内干部经准假并妥善安排好分管工作后方可离岗。返回后应及时销假。

第六条  除遇有全局性的急、难、险、重任务或其它特殊情况外,请假一律为事前请假,严禁事后或事中补假。

      第七条  全委干部工作、外出、休息期间必须全天24小时保持通讯联络畅通。

第八条  委内全体干部外出(含休假)因故需逾期返回的,必须按管理权限请假并经批准。

第九条  委里干部要严格执行区人社局考勤签到制度,不能及时签到,按签批程序严格履行。

      第十条  对外出不严格执行请假考勤签到制度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影响正常工作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严肃追究责任,并将执行情况与公务员年度考核、职级并行结合运用。

          第十一条  以往请假有关规定与本制度要求不相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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