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安区纪委监委机关印章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区纪委监委机关印章管理,确保安全、正确使用印章,维护纪检监察机关形象,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规范的印章包括:“中国共产党牡丹江市东安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牡丹江市东安区监察委员会”、“中国共产党牡丹江市东安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财务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名章。以上印章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由办公室全面负责。
一、印章的管理
办公室负责掌管的印章要指定专人保管,确保印章的安全,防止被非法使用。
(一)不准私自使用印章。机关各室和工作人员因个人事项使用印章,须经书记或常务副书记签字批准后,在办公室登记后方可使用。
(二)财务专用章由财务负责人保管,法定代表人名章由出纳员负责保管。财务专用章与名章不得交予银行出纳员保管和使用。财务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的名章要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如:支票、付款凭证、支付凭证等银行结算票据及报表等),使用时须经办公室主任签字批准;机关工作人员因个人事项使用财务专用章或法定代表人名章的,须经常务副书记签字批准,在办公室登记后方可使用。
(三)设置印章使用登记簿详细登记印章的使用情况。印章保管人有权要求用印人员严格登记,完成审批手续;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履行审批手续或不经领导签发的文件、资料、合同等情况有权拒印。特殊情况或紧急情况可以先口头请示有关领导,事后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四)印章一律不准外借。正常情况下不得携带印章外出,确因工作需要携带外出,须填写《区纪委监委机关携带印章外出审批单》,经有关领导批准、办公室登记备案后,由两人以上携带。印章带出期间,只可将印章用于申请事由,并由印章使用者承担一切责任。
(五)印章一律不得在空白的纸、单据、凭证、文书、合同、协议、票据等纸制材料上使用。
(六)印章的保管人有变更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办理交接手续。
二、印章的使用范围及程序
(一)印章的使用范围:
1、对外签发的文件、文书;
2、对外出具的介绍信、证明及有关资料;
3、对外提供的报告、报表;
4、其他需要使用印章的情形。
(二)各种办案文书使用区纪委监委“案件调查专用章”由案件监督管理室掌管。采取办案措施、使用办案文书要按照规定的办案程序进行审批。有“存根联”的办案文书存根联要填写齐全,要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办案措施和办案文书。
(三)如需使用印章要按以下程序办理:
1、按要求填写《东安区纪委监委机关印鉴(介绍信)使用审批单》,将所需印发的文件或其他需使用印章的资料附后,经具有该印章使用决定权的领导批准后方可交印章保管人盖章。(具体签批程序请参见《区纪委监委机关印信使用流程图》)
2、印章保管人应对文件内容和印章使用审批单上载明的签署情况进行认真审查、审核,如有疑问有权要求有关人员补办手续或重新审批。
3、印章保管人按照有效的印章使用审批单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数量,在指定的文件资料上用印。
4、在非银行结算票据上使用财务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名章要依照第一条第五款的要求按上述程序办理。
(四)以区纪委、区监委和区纪委办公室、区监委办公室名义上报、下发的文件、资料等,按照公文办理的程序经审批签发后,才能填写印章使用审批单加盖印章。
三、责任追究
(一)印章保管人必须妥善保管印章,如有遗失,必须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
(二)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程序使用印章,未经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给区纪委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造成严重损失或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四、本办法由区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五、区纪委监委各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参照执行。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