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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安区纪委监委机关财务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0-12-25 来源: 查看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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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安区纪委监委机关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指导财务活动,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公室负责区纪委监委机关财务管理及核算工作。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要求是: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严禁设立账外账;严禁转移资金至其他单位;加强单位内部各项财务管理;坚持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实行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

(一)合理编制单位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保障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

(二)严格执行预算,加强资金使用跟踪问效,定期分析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预算执行情况。

(三)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有效利用、规范处置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集中办理资金结算、账务处理及财务报表编制,配合财政部门做好预算执行的监督和分析工作。

(五)完整、准确、及时编制财务报表,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合理使用财政资金。

第五条  会计核算要按照《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有关法规制度,规范核算程序,优化业务流程。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办公室根据区财政部门预算编制程序和要求进行预算编制。

第七条  应当严格执行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资金,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八条  收入是指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和办案补助收入。

(一)财政预算拨款收入,是指区财政局核拨给单位的财政预算资金。

(二)办案补助收入,是指收缴的违纪款上缴财政后,由财政部门返还用于办案各项支出、弥补经费不足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九条  各项收入的取得,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取得的收入及时入账,并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分项如实填报。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条  支出是指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一)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

(二)项目支出,是指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发生的支出。

第十一条  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的管理制度。保证人员经费和单位正常运转必需的开支,并对节约潜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项目实行重点管理和控制。

第十二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为保证单位开展各项业务活动,对于小额、零星支出建立备用金制度,备用金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执行。

第五章  财务审批程序及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实行集中支付以后,机关财务由办公室统一管理。会计负责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审核保管会计凭证,定期编制财务报表,进行日常会计核算和监督;出纳员负责管好现金、有关印章、有价证券及扣押品等。

第十五条  凡机关各职能室收缴、暂扣(扣押)和封存(查封)的款物,均纳入办公室财务统一管理,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收缴、暂扣(扣押)和封存(查封)涉案款物的行为要符合执纪监察程序的规定要求。办公室财务设立“执纪监察涉案钱款”专门账户,实行专款专项管理。机关各有关室收缴暂扣(扣押)款后,应在当天由主办人或其他经办人交给机关财务人员,由财务开具扣押单,经双方经办人及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区纪委、区监委公章。各室收缴或暂扣(扣押)、封存(查封)的物品,要逐案登记,注明单位、违纪人、物品名称、型号、数量、特征及处理情况,并在三日内将相关涉案物品交办公室财务。按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定期将收缴的款物上交区财政。

暂扣(扣押)和封存(查封)的款物在案件结案后,由审理室按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处理意见,在通知承办室和案件监督管理室的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办公室财务。各承办室应根据审理室的书面意见及时与办公室财务进行沟通,共同办理相关手续,对应收缴的应立即办理收缴手续;不应收缴的,经分管领导签字,履行审批手续后尽快予以返还。

案件监督管理室要进一步加强涉案款物管理,对各承办室履行涉案款物处理意见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并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办公室,以便办公室财务及时进行处理。

各承办室应严格按照相关处理意见,及时到办公室履行涉案款物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各室需要的办公用品,由办公室统一购买。

第十七条  机关各室(部)需复印的各种文件材料到办公室复印,需要在外复印的要经办公室同意。材料需要铅印的,要经办公室批准方可铅印。电脑耗材如碳粉、打印纸、传真纸等由办公室统一负责更新、更换,否则不予报销。

第十八条  差旅费报销要严格执行黑财行[2014] 56号和牡财行[2014]7号文件的规定。出差前须填制《区纪委监委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出差审批单》、《区纪委监委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工作人员公务出差审批单》,并由分管领导进行审批后方可执行出差任务。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分管办公室领导批准后方可乘坐飞机。否则,一律按同程乘坐火车标准执行,超标准部分自付。出差地的区内公共汽车票、船票,要从严掌握,凭据报销(擅自改变出差路线,其费用一律自负;出租汽车费、餐费一律不予报销)。

按照《牡丹江区直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凡具备使用公务卡结算条件的差旅费支出,一律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实行现金借款。确实不具备刷卡条件的,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同意后,可继续使用现金结算。

公出借款由办公室主任、分管办公室领导签批。

出差返回后,要在一周内报销差旅费,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报销的要说明原因,否则不予报销。公出借款则要从工资或福利中扣回。

报销费用由办公室主任、分管办公室领导签批。

报销票据要附上《区纪委监委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出差审批单》或《区纪委监委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工作人员公务出差审批单》、相关文件、外出学习考察及调研的批件、相关票据。使用公务卡结算的,要保留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一同交至机关财务核销。

机关借调人员差旅费原则上在所在单位报销。

宿费结算标准:参照牡财行[2014]7号、牡财行[2016]2号文件执行(具体标准附后)。

伙食及交通补助标准:伙食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区内交通费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十九条  公务报销费用一次支出5,000元以下的由办公室主任签批,一次支出5,000—150,000元的由分管办公室领导签批;一次性支出150,000元以上的大额资金,需提请纪委常委会审议后由分管办公室副书记签批。

具体签批程序为:报销人填写报销凭证(单)—所在室主任签字—分管领导签字—办公室会计审核—办公室主任签批—分管办公室领导(5000元以上)签批。

第二十条  接待费报销要按区纪委监委机关内部接待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违反接待程序、超接待范围、超接待标准的接待费不予报销。

第二十一条  水电费、邮电费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各类邮件统一由办公室邮寄,其它部门不得随意邮寄。应做到能送到的就不邮,尽量利用内网公文传输系统或会议发放,以节省邮资。

第二十二条  机关工作人员参加的各类教育培训,要经组织部拿出意见报分管办公室副书记批准后,按照规定履行报销程序。    

第二十三条  区纪委监委机关按规定发放目标奖和年终一次性奖金,需分管办公室副书记审批后由办公室主任签批;向困难职工、伤病职工及家属和离退休老干部发放的慰问金、慰问品,需请示分管办公室副书记研究决定,由办公室落实。

第二十四条  各室(部)以区纪委监委名义向财政局申请的任何专项经费,均由办公室负责管理。支出必须符合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报销的票据必须是国家规定的正式发票。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做规定的按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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